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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【司法鉴定】

  2008年8月,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,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、2004年2月、2005年7月、2007年2月的《催款函》和《承诺付款函》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。

【司法鉴定】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:

1、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。

2、打印墨粉成分检测: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。